无实物性质,网上发布无法选择物流的商品
虚拟商品的物理特性:(1)虚拟商品具有不易破坏性;(2)虚拟商品是一种最典型的知识含量极高的经验产品,它给消费者提供的是有用的知识和信息,其形式是无形的,无法观察和触摸;(3)内容是可以改变的;(4)具有可复制性,且其复制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5)具有速度优势。
虚拟商品的经济特征:(1)虚拟产品一般是一种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的产品;(2)非排他性;(3)易被定制化和个性化,这是导致虚拟产品市场易于出现范围经济;(4)时效性;(5)具有网络外部性(其价值依赖于使用虚拟商品的用户数量)。
虚拟商品主要有如下几类:
2.移动/联通/电信/小灵通充值卡;
3.IP卡/网络电话/软件序列号;
4.网店装修/图片储存空间等。
5.电子书,网络软件(比如安卓手机软件、SKYPE语单软件等)
6.辅助论坛功能商品等
较为关键的策略是普及虚拟商品知识,推广虚拟商品消费理念,提高虚拟商品销售的透明度。在销售中应当充分说明虚拟商品的虚拟性,即其非真实性,客观地评价虚拟商品的功能,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期望定在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水平。对国家与社会来讲,构建虚拟商品市场的规范,出台一系列规范、引导这类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虚拟商品市场虽然刚刚兴起,但发展却异常迅猛,在特殊人群尤其是年轻人中已悄然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但由于这是一种新生事物,发展又极其迅猛,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问题。而与此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致使此类市场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最为突出的,也是影响到虚拟商品市场健康成长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人们普遍对虚拟商品的消费观念存有偏见
很多人认为虚拟商品消费是一种不健康的消费,是一种不理性的消费,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消费,这种消费是精神不健康、心理不成熟的表现,并且认为这种消费对青少年的误导作用尤其严重等等,从而对虚拟商品消费基本上持否定、排斥态度。对待虚拟商品消费的较为理性的态度是:承认人的精神需求及心理需要,就应当承认虚拟商品消费的合理性。在此问题上不要把虚拟商品消费市场上存在的问题等同于虚拟商品消费本身的问题。
虚拟商品消费中存在的诚信问题
很多人把虚拟商品的经营、销售与市场欺诈、虚假不实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其实,这种误解与偏见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虚拟商品本质内涵的不了解。虚拟商品只是一种概念、符号或称谓,本身没有真假问题。只要消费者能够从中得到某种满足,即说明这种商品是“货真价实”的。在这一问题上,不要把物质商品消费思维与精神商品消费思维混为一谈。
虚拟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法律依据问题
实体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合不合法,最基本的判断依据是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许多人对虚拟商品的销售持怀疑态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质疑虚拟商品销售的合法性,即所谓的虚拟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没有权利销售虚拟商品。其实这一问题并不存在。虚拟商品,即非真实存在的商品,人类纯粹思维的产物,所以不涉及实体商品所具有的所有权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讲,提出虚拟商品这种符号、概念、称谓的人,即合法拥有了这种商品的所有权。虚拟商品的生产、设计、包装不需要有形的物质资料,也就不存在产权纠纷问题。当然这方面还需要许多法理学方面的更多的研究,最终给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单凭主观臆断虚拟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存在合法性的问题,是不利于这类市场的健康成长的。